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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7
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全面贯彻国家蓝天保卫战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我局编制了《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5日
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方案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结合《上海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清单》,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的
全面贯彻国家蓝天保卫战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相关要求,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规范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达标率,全面降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一)检查对象
本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检查范围
1. 全市范围;
2. 重点区域:包括本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流货场、高排放控制区(外环线内(含))。
三检查重点和要求
(一)检查重点
1. 申报登记和标志粘贴情况检查。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根据《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沪环气﹝2019﹞98号)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和标志粘贴。
2. 高排放控制区实施情况检查。在本市高排放控制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国II及以后阶段的排放标准。
3. 机械冒黑烟情况检查。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无明显可见黑烟的要求。
4. 机械排放情况检查。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的排放限值要求,高排放控制区应满足III类限值,其他区域(国II及以前阶段的机械执行I类限值;国III及以后阶段的机械执行II类限值)。
5. 机械油品质量检查。对排放状况较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其油品来源、采购、使用等台账记录,一旦发现问题的,溯源上游销售企业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
(二)执法要求
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将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在用的等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执法范围,严格执行证据采集的相关要求,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工作安排
(一)各区自查阶段(2019年12月1日-2020年3月31日)
各区生态环境局加强与民航管理部门、住建部门、交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对本辖区固定和流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各区对重点区域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做到全覆盖检查;加强对高排放控制区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抽查,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
各区基于上海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平台清单,按计划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抽检工作。
(二)市级抽查阶段(2019年12月1日-2020年3月31日)
由执法总队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制定抽查计划,同步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机械的抽检总数不少于50台。
(三)总结报送(2020年4月20日前)
由执法总队汇总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形成专项执法工作报告。
五责任分工
1.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统一指导。其中,大气处负责综合协调,监测处督促监测计划的完成,执法总队牵头编制抽查计划、组织抽查工作,执法处做好指导、协调,法规处负责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具体应用的指导。
2. 执法总队负责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执法检查,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抽测,并对各区生态环境局提供技术支持与业务指导。
3. 各区生态环境局按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协调执法大队和监测站完成各项执法和抽检任务,并负责汇总报送工作进展。
六工作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加强人力、物力保障,确保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的顺利实施。
2. 加强部门合作。区生态环境局与民航管理部门、住建部门、交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对本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流货场使用的机械及其用油情况开展联合执法,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3. 加强信息报送。进展调度:2019年12月6日起每周五17点前各区将监督管理调度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执法总队;总结报送:2020年4月10日前各区将专项执法总结报告报送执法总队,由执法总队于2020年4月20日前编制完成专项执法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