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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岂能弄虚作假


发布时间:2020-01-08




转自:上海环境监测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

 

     2019年8月,依据某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上报的问题线索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的前期调查,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上海高恒输油软管耐压检测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恒公司”)开展的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业务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

 

违法事实

 

经抽查存档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检测设备电子存储记录,询问法人代表、报告审核人员和监测人员后,发现高恒公司相关监测行为及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报告中的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报告中的仪器信息与原始记录不一致、报告中检测地点的地理位置信息与原始记录不一致、报告中测点示意图与原始记录不一致、同一资质认定号出具不同机构名称的检测报告、报告三级审核为同一人笔迹等弄虚作假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论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高恒公司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620190001号),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钱沈荣给予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620190002号)

此外,针对高恒公司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向本市资质认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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