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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干杰:加强党的领导 科学开展问责


发布时间:2019-11-06




加强党的领导 科学开展问责

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部长 李干杰

 

问责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利器,是激励党员干部担当履责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中共中央新修订的《问责条例》,是充分运用党的十九大以来从严治党新鲜经验,与时俱进推进党的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彰显了我们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定决心。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用好问责利器

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的重大政治成果和宝贵政治经验,是我们党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我们党在新时代革命性锻造中形成的普遍共识和共同意志。

 

新修订的《问责条例》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在第一条就强调立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指导思想”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增加“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问责情形新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等内容,并在“从重或者加重问责”情形中强调“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条目。这些修订对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听从党中央号令,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事关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直接影响民心向背,影响党的执政根基。2017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甘肃省委、省政府以及包括3名省部级领导在内的多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分析此类事件,被问责的根本原因就是,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不严肃、不认真、不担当,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搞变通打折扣。

 

我们要以此为镜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按照新修订的《问责条例》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开展问责工作的政治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断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确保党的领导有力有效体现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用好问责利器

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都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管好环保,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对那些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要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底线,将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目标指标层层分解,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问责,全面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全面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紧盯党委和政府,既查不作为慢作为,又查乱作为滥作为,严肃追责问责。但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对问责工作认识程度不完全一致,在问责的组织形式、情节认定、条规适用上不尽统一,在问责具体把握上地区间差异较大。一些地方存在问责简单化、问责流于形式、问责不严肃不精准,甚至出现“应景”“顶包”问责的情况,影响了问责工作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在问责原则中新增“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并增加对问责程序的具体规定,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特别是明确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规定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问责条例》,进一步明确问责主体职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尤其是进一步规范蓝天保卫战量化问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责沟通和地方督察问责工作,着力防止问责不力和泛化简单化,依规依纪依法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不断夯实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用好问责利器

加快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建设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这场硬仗、大仗、苦仗的现实需要。

 

当前生态环境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仍面临较大廉政风险,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依然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情况仍有发生。这些问题存在的背后,是有的部门和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到位,在党的建设方面仍然还存在宽松软的现象;有的基层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职责还不到位,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仍然存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部系统被查处的党员干部中,因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受到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有22人次。

 

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对问责对象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针对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将原条例中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利等情形进行细化,具体明确为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等问责情形,给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划出更为清晰可见的高压线,对履职尽责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问责条例》,牢固树立抓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渎职的理念,按照党委(党组)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的要求,形成问责合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一方面,准确把握问责情形,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任,该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另一方面,注重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旗帜鲜明为敢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撑腰鼓劲,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努力营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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