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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可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9-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下风向企业如何安排废气监测等问题的回复。


来信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个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或者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1、在环保日常执法监测的过程中,对于监控点无组织废气采集样品次数有没有详细的规定?譬如某一个监控点必须采集3个样品,采样时间达3个小时以上才能满足环保监督性监测的要求?2、如果某地区化工企业是集中在一个地区,企业与企业只有一道围墙分隔。因为下风向企业必然受到上风向企业的影响,这种情况下企业无组织废气监测是否不合适再安排监测?

 

回复

一、关于日常执法监测问题,建议按照以下办法或规定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2007年我部《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作出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明确:“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该样品的采集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二、关于企业集中分布,企业无组织废气监测布点问题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附录C3.1.1执行,即在排放源的上风向布设参照点、下风向布设监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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