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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辐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各相关单位:

  为积极支持本市核技术利用单位复工复产,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和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印发的《关于印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函》(环华东核函〔2020〕25号)的要求,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结合本市核技术利用单位特点、监督检查情况及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评估情况制定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发挥激励导向作用,在确保辐射安全的前提下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服务和保障工作。




一、监督检查事项正面清单

  (一)在已许可的生产、使用高类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场所,不改变已许可的活动种类,增加生产、使用同类别或低类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且最近一年监督检查未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针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在疫情期间将辐射安全许可事前审批环节的监督检查改为事中事后监管。


  (二)因疫情期间无法参加统一组织的辐射工作人员考核导致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过期的,各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培训和考核,通过考核的辐射工作人员可继续从事辐射安全相关工作,考核可自行组织落实,也可使用“上海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自测平台”进行自测并保存相关合格凭证,详见附件。培训证书过期的辐射工作人员在疫情结束三个月内应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辐射安全相关工作。


  (三)因疫情期间无法开展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的,应在疫情结束三个月内开展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确保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


二、疫情期间核技术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正面清单

  将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列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发布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辐照灭菌单位参考名录》的辐照灭菌单位列入疫情期间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正面清单。对列入监督检查正面清单的单位,除涉及重大辐射安全隐患的信访、举报等情况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外,在疫情期间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项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自查,在确保辐射安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开展相关工作。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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