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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2016年10月26日经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SOCIET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缩写SSES。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是由本市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管理、环境教育及科普等专家、科技工作者、关心支持环保科技工作的产业界人士、社会工作者和从事环境科学研究与教学、环境产品设计与生产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科技类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和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者,开展环境科学各领域的研究与交流,促进环境学科发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普及环境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举荐环境科技人才,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为上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建设“美丽上海”,实现“上海梦”服务。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的会议,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与相关学科的相互联系、共同发展;
(二)传递环境科技信息,推广先进环保技术和产品;组织科学论证,开展科技咨询及评价,为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服务;
(三)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开展公众、青少年等环境科学普及活动,致力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
(四)编辑出版环境保护学术、科普书刊和论文专辑等;
(五)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举办各类科技培训和讲座;
(六)组织环境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友好交往和相互合作;
(七)建立环境智库,发挥人才资源优势,为上海市环境发展战略、科学技术政策和宏观规划管理等工作做好人才储备和技术支持;
(八)组织专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就本市重大环境环境保护问题提出科技工作者建议;
(九)推荐优秀科技成果、技术及环保领域各项优秀人才;
(十)开展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制定等;
(十一)开展系列环保咨询服务,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建设项目信息公示、清洁生产审核、应急预案备案审核等;
(十二)为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其意愿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交流平台,利用学会网站等平台为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十三)承担政府委托事项、政府转移职能及其他社会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学术交流,科技培训,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普及推广和出版刊物。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分为会员和学生会员;团体会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环境科技人员、环境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环境科技和环境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环境科技工作者;
(五)从事环境科技和环境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高等院校专科以上毕业生;
(六)从事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热心学会工作,在环境科学普及、宣传教育、对外合作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就的有关人员。
(七)已取得高级技术职称、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工作实绩显著,在环境保护或科学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会员可申请为高级会员。
(八)热心环保事业,愿意加入本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在校生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的会籍期限与学籍同步。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
(三)科学研究、设计、教学的单位和学校,以及有关社会团体;
(四)从事环境保护技术、信息、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服务等单位;
(五)其他与环境科技、环境保护有关的单位;
(六)在环境科技或相关的产业界具有一定实力和代表性的团体会员单位,可申请为理事单位;
在环境科技或相关的产业界具有较强实力和创新能力的理事单位,可申请为常务理事单位。
在环境科技或相关的产业界具有领军实力和一流科技创新能力的常务理事单位,可申请为副理事长单位。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入会手续: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入会手续:
(一)由申请单位提交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具体审批程序,按理事会制定的相关细则办理;
(四)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五)每个团体会员可指派代表一人,作为本会的联络员。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学术交流、普及、培训、咨询等活动,并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会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的权利;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承担和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含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下同)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团体会员证书。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学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同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通过学会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决定年度工作任务;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会员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开,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以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且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组织起草重要文件、材料,组织对外协调、联络,组织开展重要活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完善党组织建设。成立党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党工组),设立组长、副组长,由理事会选举党员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党工组成员可连选连任。满足成立党支部条件时,及时成立办事机构党支部,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支部建设。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咨询活动等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及其他业务开展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开展工作实际需要制定规章制度,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底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算。
第五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5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6年10月26日,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申请表下载:
环境科学学会会员会籍动态管理登记表.xls (为便于会籍动态管理登记,请个人会员和学生会员下载此表格填写,与电子版申请表一起发至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