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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中心2017年3月简讯
发布时间:2017-03-13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本月2日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为便于各单位贯彻实施,我会评估中心将通知主要内容摘录如下:2016年1月,上海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正式发布实施,明确现有600MW以下的公用燃煤发电锅炉自2017年9月1日起、现有600MW以下的其它燃煤发电锅炉以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应分别达到10、35和50mg/m3的控制要求(其他控制指标和管理要求详见标准)。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按时间节点要求,稳定达标排放。
另外,针对近阶段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建筑施工颗粒物排放标准》等标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留言shanghaissese@126.com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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