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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3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组织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应符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19〕11号)要求。


  二、在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阶段,参与组织评审的规划资源部门即应完成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核实工作。


  三、组织评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在沪注册的法人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二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三是具有承担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政策研究和咨询的工作经验;四是具有3名及以上长期(10年以上)从事环境保护管理、政策、规划、技术咨询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五是原则上承担审查任务合同期内不得承接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所评审类别的项目;六是具有健全的技术审核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


  四、组织评审部门应在受理符合要求的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第三方评审机构应从本市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5-7名专家组织专家评审,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第三方评审报告,并对评审项目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五、组织评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开展重新评审的,相关材料与之前评审材料均需存档。


  六、组织评审部门应定期将报告评审通过汇总情况在官网予以公布(每年至少一次)。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编制单位名称、提交报告总数、一次性通过率。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第三方评审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19〕17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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