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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28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其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完成排污登记。
根据《通知》要求,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其他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排污单位应提前30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鼓励提前提交申请,确保按期持证排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宝钢股份、上海石化、高桥石化,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排污单位以及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等市级监管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其余排污单位由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核发和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
1.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在平台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核发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核发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排污信息登记。排污单位在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并对填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若因名录调整导致管理类别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3.《管理名录》《通知》等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详见生态环境部官网(http://www.mee.gov.cn)“业务工作”版块的“排污许可”栏目。
4.市生态环境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地址:三江路55号,咨询电话:22061507。各区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可通过我局官网(http://sthj.sh.gov.cn)查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6日
来源:上海环境